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9條 法規: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編 設廠基本條件 第29條 醫療用電氣器械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一、車床。二、鑽床。三、千斤鼎。四、磨床或砂輪機。五、四分之一馬力以上之電動設備。六、沖床。七、試驗用配電盤。八、檢電器。九、電阻測定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