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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目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18條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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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就第一級及第二級藥品回收作業之後續處理方法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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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第三級藥品回收作業,應依第九條第三款範本製作計畫書,並留廠(商)備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藥…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督導轄區內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辦理藥品回收事宜。直轄市、縣(市)衛生…
第14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之藥品及其庫存品,應予識別及標示,並分別存放。
第15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第一級及第二級回收藥品,完成回收之日起三日內,依第九條第六款範本製作成果報告書,報所在地直轄市、…
第16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為辦理第三級回收藥品之驗章,應填具驗章申請書,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前項驗章申請書,應…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就第一級及第二級藥品回收作業之後續處理方法及日期,對轄區內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予以查核,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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