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第11條 法規: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輸入醫療器材查驗 第11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醫療器材實施查驗,除審核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並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一、逐批檢驗:對各批次輸入醫療器材均予檢驗。二、抽批檢驗:按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之抽查率為之。三、現場查核:於產品之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包裝外觀及標示項目之檢查。輸入之醫療器材,其查驗方式、檢驗項目及其檢驗方法,如附表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