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輸入經公告應施查驗之醫療器材,應由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一、查驗申請書。二、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三、進口報單影本。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前項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一項之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免予查驗:一、經互惠免驗優待輸出國主管機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者。二、其他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免查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