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輸入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報驗義務人限期提供書面資料,說明不合格原因與改善計畫及其預防措施:一、同一報驗義務人申請屬逐批檢驗之同一輸入藥物,經二次輸入檢驗不合格者。二、同一許可證字號之藥物,自發生查驗不合格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查驗不合格達三次者。三、同產地或國家相同輸入貨品分類號列之中藥材,自發生查驗不合格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查驗不合格達三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