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系統性查核:指針對輸出國(地)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與政府機關監督措施之查核。二、查核機關: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三、書面審查:指針對輸出國(地)政府機關提供輸出國(地)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與政府機關監督措施之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四、實地查核:指查核機關派員至輸出國(地),對其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系統性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