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藥害救濟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本部所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救濟之申請。該機關(構)或團體於進行調查、完成報告後…
- 第3條審議委員會審議藥害救濟申請案件,於審議前,如有必要,得先送請二至四位相關之醫學或藥學專家,或委請國內外醫學中心或學術機構…
- 第4條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資料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或有需要申請人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據資料者,由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
- 第5條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有對受害對象複檢或訪查之必要時,得指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予以複檢,或指派專人進行訪查。受害對象如…
- 第6條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有對相關醫療機構調閱病歷等資料或訪查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之。
- 第7條審議結果符合救濟要件者,依藥害救濟給付標準核定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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