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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有對受害對象複檢或訪查之必要時,得指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予以複檢,或指派專人進行訪查。
受害對象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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