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審議委員會審議藥害救濟申請案件,於審議前,如有必要,得先送請二至四位相關之醫學或藥學專家,或委請國內外醫學中心或學術機構進行初審。審議委員會審議申請案件,由一至二位相關之醫學或藥學審議委員先行審查後,始召開審議會審議之。案件經初審者,審議時應考量初審意見,並得請初審之專家列席說明。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函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