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本部所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救濟之申請。
該機關(構)或團體於進行調查、完成報告後,再連同證據資料送交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6-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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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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