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訂定) 第2條 法規: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訂定)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