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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
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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