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複審案,得組成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就產品之安全性、保健功效、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予以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實地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