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第二條申請經初審通過者,得申請複審。前項複審,應於收受初審通過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及繳納複審費用,並依初審意見,檢送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屆期未繳納複審審查費或未檢送文件、資料者,予以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