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8條 法規: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保健功效成分之安定性試驗,應以該產品具保健功效之特定成分作為試驗之標的;其保健功效成分依現有技術無法確定者,得由廠商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原料成分作為試驗之標的。第三條健康食品,其依第二條應檢附之保健功效成分安定性試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健康食品規格標準之規格成分作為試驗之標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