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0條 第三條申請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程序及廠商所檢附文件、資料之補正與延長、救濟,準用第五條規定。前項審查結果,經認有安全或保健功效疑慮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廠商申請複審;其申請程序、複審程序、實地查核及補正與延長,準用第六條第二項至前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