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第20條 法規: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6-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三章 查驗登記之變更及許可證之變更、移轉 第20條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查驗登記或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申請人應檢具原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於原許可證加註變更登記事項、日期及加蓋章戳後發還之。前項變更屬增加品項或色系者,以同一製造廠、相同主成分、相同劑型及用途,且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用途成分之限量範圍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