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條第一款專案核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二、國外廠商最近二年內出具之委託代理證明。
三、包裝、容器、仿單及需求數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第3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6-2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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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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