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9條 法規: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受託機構於完成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檢驗結果。前項檢驗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受託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二、主管機關名稱、地址及委託檢驗單號碼。三、食品檢體物理性狀之描述、識別標記、收受日期及執行檢驗日期。四、檢驗設備名稱、檢驗方法及檢驗結果。五、報告日期及受託機構負責人之簽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