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3條 法規: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受託機構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院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所畢業,受有相關檢驗專業訓練,並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工作資歷之檢驗部門主管。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院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受相關訓練之檢驗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