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第11條 法規: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就受託機構之檢驗設備、人員、技術能力、檢驗紀錄、檢驗時效、品質管理及財務收支等事項進行查核,如發現缺失,應限期令其改善。受託機構對前項查核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