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三章 驗證機構之管理 第8條 驗證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負責人、執行長或具管理事務、簽署驗證報告權之人員,其同時於食品業者擔任相關職務時,驗證機構不得受理該食品業者之驗證申請。執行驗證之稽核員,受派稽核案件時,應遵守行政程序法規定。有第一項情事者,驗證機構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由驗證資訊系統重新擇定驗證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