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認證:指中央主管機關對有能力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者予以認定之程序。二、驗證:指驗證機構對食品業者查核證明其符合本法衛生安全管理系統所進行之程序。三、驗證機構:指經認證得執行驗證之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