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證:一、提供虛偽不實文件、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證資格。二、擅自將全部或部分驗證業務移轉至其他機構辦理。三、驗證紀錄或相關文件、資料登載不實。四、以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五、違反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第八條或前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