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19條 法規: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9條 受託機構於受託期限內如有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之事由,足以影響受託事項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經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