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第18條 法規: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8條 委託契約有效期間為三年。中央主管機關於委託期限屆滿時,得視受託機構歷年執行績效,優先委託其繼續執行。如擬續約,雙方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協議之,續約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