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許可文件有污損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第三條所定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並繳納審查費、證書費。污損之許可文件,應同時繳銷。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同原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