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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查驗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於接獲通知後二個月內領取許可文件;屆期未領者,視同放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廢止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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