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31條 法規: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四章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第31條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文件污損或遺失,其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不適用第八條規定:一、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換發者,繳銷之原許可文件。三、補發者,原許可文件作廢之切結聲明。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同原許可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