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食品業者申請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之換發、補發、展延、移轉、廢止、登記事項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送驗或補送文件者,應於二個月內辦理,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個月;屆期未補正者,其申請案得逕予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