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第8條 法規: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8條 食品業者歇業或其應登錄之營業類別經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未申報經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行廢止其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