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9條 法規: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對產品取樣。前項取樣為無償並隨機為之,業者不得指定;其樣品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主管機關取樣後,應填寫相關紀錄文件或收據,經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後,一份交由業者收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