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4條 法規: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查核範圍如下:一、有關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一條之食品衛生管理規定事項。二、有關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食品標示及廣告規定事項。三、其他依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查核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