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3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封存之產品,主管機關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照相或錄影,且就封存品項及數量製作清冊,由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依前項封存之產品,得責付業者妥善保管,業者不得擅自更換、隱匿或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