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20條 法規: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食品製造業 第20條 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產品,食品製造業者應留存各該款條件量測報告之證明。第十八條第三款之產品,並應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