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食品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製程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檢驗狀況,應適當標示及處理。二、成品有效日期之訂定,應有合理依據;必要時,應為保存性試驗。三、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四、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