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0條 受理檢舉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