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發給前條獎金外,主管機關得視檢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另發給檢舉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之獎金;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獎金上限得提高至新臺幣四百萬元:一、犯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二、其他重大違規情事。前項獎金,得於該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或檢察機關起訴後發給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項獎金,由其編列預算支應;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酌予補助。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項獎金,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