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7條 法規: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相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相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相關 第七章 食品檢驗 第37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