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第9條 法規: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9條 管制小組應對每一重要管制點,研訂發生系統性變異時之矯正措施;其措施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引起系統性變異原因之矯正。二、食品因變異致違反本法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其回收、處理及銷毀。管制小組於必要時,應對前項變異,重新執行危害分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