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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食品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應成立管制小組,統籌辦理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管制小組成員,由食品業者之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及專門職業人員、品質管制人員、生產部(線)幹部、衛生管理人員或其他幹部人員組成,至少三人,其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必要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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