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5條 通過初審者,逕送本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前項審查,得通知申請人提出說明及補正相關證據資料;申請人至遲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說明及補正;逾期不為完足說明或補正者,應為不予補助之審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