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案件辦理初審,申請人檢附之書表、文件或資料不完備者,得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前項期限屆至前,請求補正展期,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