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通過初審者,逕送本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前項審查,得通知申請人提出說明及補正相關證據資料;申請人至遲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說明及補正;逾期不為完足說明或補正者,應為不予補助之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