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申請案件辦理初審,申請人檢附之書表、文件或資料不完備者,得通知補正。申請人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前項期限屆至前,請求補正展期,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