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7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申請查驗 第7條 查驗機關對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受理其查驗之申請:一、未依第四條或前條規定申請查驗。二、查驗申請書、產品資料表或其他相關事項不完整,經查驗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三、前條同批產品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抽中查驗者,重複申請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