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7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申請查驗 第7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不受理其查驗申請:一、未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查驗。二、查驗機關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三、同批產品再次申請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