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5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申請查驗 第5條 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之同一報驗案號(以下稱同批)產品,其進口報單、貨品分類號列、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均應相同。輸入下列同款類別產品,且屬活體、生鮮或冷藏者,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不同類別產品,不得併成同批申請查驗:一、魚類。二、蝦類。三、蟹類。四、貝及軟體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