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4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二章 申請查驗 第4條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查驗申請書及產品資料表,並檢附進口報單影本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前項以外之其他必要文件、資料,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申請查驗,以查驗機關指定之電子或其他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