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8條 法規: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五章 查驗作業 第18條 輸入產品之檢驗,以抽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複驗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